古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一些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挖空心思地变成“无财产可供实行之人”,这类“小伎两个”真的有什么用?面对这样状况,债权人又该怎么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日前,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
01、案情回顾
最近,原告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需要撤销被告周某和其老婆田某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约。
这是陈某和周某第二次对簿公堂,之前因周某在小区里将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达成一致建议,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成本20余万元。
但在该案实行过程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实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子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结婚以后,随马上坐落于上海的房子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
故陈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需要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约,并需要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一同还款责任。
02、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债务人以舍弃债权、舍弃担保债权、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到今天未向陈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子均系被告周某、田某结婚以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子均系二人夫妻一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法约定将涉案2套房子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获得任何房子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是免费出售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约即2套房子均由被告田某所有些约定,并觉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了解知道其没办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些成本,双方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03、法官建议
本案通过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债务人免费处分财产的行为,明确“为躲债免费舍弃财产不可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实信用,并对构建诚信社会起到引领示范用途
1、债权人撤销权规范
债权人撤销权规范是债权保障的核心规范之一,旨在保障债权人达成其债权,在肯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干预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但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仅能通过诉讼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是存在合法确定的资金债权的债权人;
二是债务人推行了免费处分行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推行了有偿处分行为,且有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存在恶意;
三是上述债务人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达成;
四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特别注意的是在债务人免费处分财产时,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不是存在过错。
但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即有关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溯及该行为被作出时不具备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于达成债务人财产的回归。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成本,一般包含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3、离婚没真伪,债务没办法逃避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里,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借助婚姻规范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没办法达成逃债的目的。除此之外,在法律上是没“假离婚”这一定义的,即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约,也不会干扰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约的法律效力。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出售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抵押财产出售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出售抵押财产的,应当准时公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财产出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出售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售的价款超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高价受让别人财产或者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债务人的相对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