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后诉离婚 是不是为转移夫妻一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假如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多次取走名下存款,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转移夫妻一同财产。
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害夫妻一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具体到本案,假如这类存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并且是夫妻一同财产,那样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擅自处置这类存款,都可能构成对一同财产的转移。
除此之外,法院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会考虑账户的登记状况与资金的来源和作用与功效。
假如可以证明这类存款是为了个人目的而非家庭一同生活所需而被取走,那样这或许会被视为故意转移一同财产。
然而,要确定是不是构成转移夫妻一同财产,还需要具体剖析存款的性质、取款的频率、金额大小与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原因。
假如存款主要用于家庭平时开销或一同债务的偿还,即便频繁取款,也未必构成转移一同财产。
但假如存款被用于支付个人的私人债务或用于与第三方的买卖,而这类行为未经配偶赞同,就可能被认定为转移一同财产。
因此,假如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尤其是假如这类行为没适当的讲解或者超出了正常的家庭开销范畴,这种行为非常或许会被认定为转移夫妻一同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或许会对该方进行少分或不分的处置,以保护另一方的财产权益。